填在表格上的其他内容(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等)也应一致。属于再次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出生年月日必须与以前提供的相一致,如不一致,外国签证机关将退回申请。
4、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时,必须留够颁发护照和申请外国签证所必需的时间,不能过多要求办理急件或给予特殊照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8]26号文件中,已附有申请外国签证要求一览表,可供参考。
(四)外派人员的经费和用汇,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穗府办[1987]11号文)。
(五)外派人员在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可按财政部、外交部(87)财外字第600号文件规定的预算标准执行。
1、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少花钱,并把事情办好,为国家节约外汇开支。出国代表团、组要在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不得按预算标准包干(包括按天或按餐数包干)发给个人或者全额报销。
2、凡在我驻外机构住宿者,按其有关收费标准开支,据实报销;飞机上提供膳食或者房费中包函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杂费系指市内交通费、必要的小费和公用的邮电费等项开支。个人洗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均不得在公杂费中开支。住宿费回扣、公款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国家,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4、出国前,各单位应向出国人员讲明有关规章制度。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凭单据报销;对不能取得单据的,须凭支出证明单(超级市场取得的单据亦应填写支出证明单)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用途及金额,并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对支出数额大的还应由团、组有关负责人签字。
5、凡违反国家规定,虚报冒领、擅自实行包干或者变相包干所得的不正当收入及用其所购的物品,应全部退回;对所购物品退回有困难的,可按国内市场价格处理给本人。对于情节严重,违纪金额比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理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附件(附后)未列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可比照生活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
(六)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出国审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者,均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
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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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每 │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 │ 币别 │天伙食 │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 计
│ │费标准 │ 费标准 │ 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