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审批向未建交国家(新加坡除外)派出团组和人员时,必须报外交部审批。派往阿曼的团组和人员,需事先征得我驻阿曼使馆同意,然后有关团、组和人员方可成行。
五、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授意外国机构、外国人、外商指名邀请出访。不要有请必去。必须按出访任务由组织选派出访人员,个人不得争相出访。
(二)申请出访,必须如实申报出访任务,出访人员的单位、年龄、职务、职称和出访时间、地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办理出访手续,才能与邀方联系出访事宜。未批准前,不得告知出访人,不得由出访人或非经办人到审批机关催办审批事宜。
(三)出访前,必须在国内办妥出访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手续,不准到了国外才办理到他国的签证。
(四)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访,不得随意延长在外逗留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凡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而在国外擅自办理第三国签证、延长停留期限或绕道旅行的,除给予严肃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多开支的不予报销。
(五)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出国批件、以及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出国,不得在国外的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和内部问题。如需携带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有关规定的合同出境,经批准,应另行印制信笺和改盖“批准合同专用章”。
(六)要掌握国家的国别政策,不得与规定不准接触的国家的有关人员接触。
(七)不准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讨钱索物,不准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八)注意保管好护照,严防丢失。
(九)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要首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考察回来后,各团、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府办公厅、市外经贸委。
六、其他事项
(一)持三个月内二次、半年内和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人员,每次返回广州,须将护照交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每次出访需经本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领出护照成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2号、省府粤府[1988]159号文件精神,我市准备(方案另定)选择一些大中型外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试行由企业自行审批出访人员。即:由试点企业选定几个商务人员(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应在中方人员选派),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本年内这些商务人员再次出访已建交国家或港、澳地区的,由企业自行审批,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申请出国赴港澳签证注意事项
1、凭审批机关的出访任务批准件、政审批件(按干部分管权限出具批件)、邀请信和光纸大一寸相片,到省外事办(今年十月一日起到市外事办)办理护照签证的有关手续。
2、关于邀请信。去外国的,邀请信一般要提供英文的(附中文译件),且必须由出访国本土的邀请单位发出,通过第三国发出的无效。邀请信上必须写明邀请人姓名、单位及其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被邀请人姓名、访问目的、停留时间以及出访的大概日期、费用由谁负责等内容。
3、填表要求。各类表格上所填写的邀请信人名、单位、地址、电话号码、访问目的等内容一定要与邀请信上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