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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失效]

  考察引进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列入暂停进口的设备,省、市内已多起引进的同类设备和生产线,以及考察引进不属世界先进水平的单机设备的团组,不应安排出访。
  (二)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举办的综合性大型对外展销会、洽谈会,可按批准的人数,组成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企业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参加的团组出访,以便现场决策、取得更好的效果。但要防止利用这种机会,安插无关人员参加。
  (三)驻外机构的常驻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对搞“照顾”的,或未设立驻外机构的,不予派出。
  (四)因统战和侨务工作需要出访的,派出的人员要合适,要真正是做这方面工作、懂得政策的人。凡是亲友邀请,实为探亲访友的,不予公派。
  海外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联谊会的周年活动,以及开业若干年纪念之类的活动,除个别特殊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一都不要派人专程前往参加。
  (五)科技、文教、学术和其他部门的专家、学者、教授,外出讲学和学术交流,必须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按照原来已经批准过的计划或协议,或者虽无计划或协议,但有国际组织或国外对口学术机构邀请,经过批准,可以派出。无计划、无协议、亲友个人邀请的,不予派出。
  (六)文化、艺术、体育交流,属于国家或省安排的任务,又是直接参展、参演、参赛人员,可以派出。事前未经有权审批出国的机关批准,自行与国外、港澳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擅自决定派人出国赴港澳展出、表演、比赛或进行互访活动,不予派出。
  (七)各级党政机关(主要是指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出访,要从严控制。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同级领导干部,不要两人以上同时参加一个团组。领导干部出访,出访任务必须符合自己的身份,不要降格以求。为了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已脱离现职或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要安排出访。
  (八)各区、县、局(总公司)以上领导干部,不要频繁出访,每年出访不要超过二次。党的第一把手一般不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行政一把手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也要从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可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九)创汇较多的“三资”企业、十一个自营进出口企业,确因工作需要,每个企业可办二至三人三个月内二次往返香港、澳门证件。
  (十)在内地举办各种学习班、讲习班后,要求派学员出国赴港澳实习、见习的团组,不宜派出。
  (十一)未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同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在国外、港澳召开董事会,从而以此为根据要求派人出国和赴港澳的团组,不派出(今后合资企业董事会原则上均应在广州或深圳召开)。
  (十二)向华侨、港澳同胞进行募捐或变相募捐的团组,不派出。
  (十三)赴港澳印刷、校对刊物和其他印剧品的团组,一般不派出。
  (十四)在人员、单位、职务、职称上弄虚作假的,不顾身份与出访任务是否相符而降格以求的,以及利用职权要求下属单位安排出访的,或同一团组安排行政人员过多的,不应安排出访。
  (十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政审,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26号、省委粤组字[1984]15号、粤组字[1988]5号和市府穗府[1984]57号文件规定不宜外派的人员不应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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