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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失效]

  (十八)派出体育的团组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赴港、澳地区的,审批前要征求省体委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意见。
  (十九)市属单位组团出访,因考察任务需要有在我市内联企业工作的外省、市个别人员或外省、市驻广州办事处个别人员参加的,可根据对方的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委托审批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市属单位组团出访,因考察任务需要有军队个别人员参加的,可根据军队干部分管权限的有权单位出具的委托审批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报省或报国家部、委、办审批的项目
  (一)前入港、澳地区调查证取、处理案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单独组团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属单位公派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含自费纳入公派范围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科委科技干部局审批。
  (四)同港英、澳葡当局官方往来,由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往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如确有必要派贸易团组前往南朝鲜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外经贸委审核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属人员参加省属单位组团出访的,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市五套班子副职(副市长级)以上以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率团或参加出国赴港澳团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九)根据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协议和政府间协议派出的考察人员和初级技术进修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十)派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不含新加坡)的团组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报外交部审批(报批件一式六份),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派出的人员要精干,人数控制在五人左右,一般应是商务人员。
  (十一)干部办海员证,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审批。
  (十二)派出文化、艺术方面的出访团组,赴港澳地区的,应在上年的第二季度将下年度计划报省文化厅审核,由省文化厅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并报文化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再批准派出。未列入计划备案的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应征得省文化厅、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方可审批。
  赴国外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人员,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文化部审批,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艺术表演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青、工、妇组团和在校学生出访,一律要由市人民政府报中央青、工、妇部门审批或由其转报中联部审批。根据中联部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不宜安排中小学学生组团出访。
  三、注意掌握的原则
  对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和审批,本着有严有宽的原则。对外经、外贸、工贸(农贸、技贸)、金融、信托、国际租赁以及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出访,适当放宽;对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出访,从严控制,对私事出访一律不得公派。具体按如下情况掌握:
  (一)生产企业和贸易单位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如洽谈引进资金、技术、考察、验收设备,采购原材料或商品,推销出口产品,参加技术交流和技术、业务培训,应由企业组团,由企业的有关人员出访。其中比较大型的项目洽谈、引进和重要的参展活动,可适当增派主管领导机关的直接有关人员参加,以便协助决策。党政机关干部一般不要参加此类组团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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