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因修改内容太多,近期出台有关新规定代替)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公临时
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
(穗府(1988)93号 1988年10月14日)
为适应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因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省府粤府[1986]96号、粤府[1988]98号和粤府[1988]159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我市审批的项目
(一)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二)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上级批准和市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三)为本市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四)利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外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开展与工业、企业有关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六)处理和开展旅游业务。
(七)我市派员参加(非市单独组团)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
(八)派出劳务人员由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归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本市所属的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社会科学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不含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出国赴港澳参加学术会、研讨会、讲学、技术交流活动等(赴港澳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前需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
(十)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十一)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十二)国务院部、委、办、局以及部管总公司组团,通知我市厅局级以下干部参加的,可由派人单位持组团单位的原批件或通知(复印件不办)直接办理政审和护照签证手续(如批件无具体名单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三个月内二次往返港澳地区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澳门的护照签证。
(十四)申请办理(或续办)半年内、一年内多次往返香港证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持多次往返证对象,主要是外经外贸企业和大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凭开户外汇银行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至二名中方人员申请办理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十五)办理海员证(由市交通委员会政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六)办理自费留学、旅游、探亲和出国赴港澳定居,仍由市公安局审批。
(十七)经有权机关批准驻外机构的人员定编数后,市人民政府可在指标内审批派往驻国外或驻港、澳机构工作的常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