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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失效]

  一、对经批准的外国产品技术维修和寄售业务项下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和烟、酒等经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凭批件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属于本市技术改造必须引进的先进设备,应经主管委办与市经委协调审核后,由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授予广州市的有关规定权限具体掌握许可证的签发。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进口区内使用的物资,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由该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向市外经贸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七条 签发对象
  一、经国家批准的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二、经省、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各工(农)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三、经外经贸部批准,或经省、市外经贸委批准,已在对外经贸部备案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经申请单位盖章的申请函(详见附表二)
  二、提交主管部门或归口审批部门的批准件,合资、合作企业还须提交已批准的合同或协议。
  三、订货卡片。
  四、外汇来源证明。
  五、其他与进口订货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持有由国务院归口部门审发批文者可直接到市外经贸委签发;由地方主管部门审发的,必须经市外经贸委协调复核后发证。
  第十条 进口货物许可证不准擅自涂改。如确需更改的,应经主管部门或归口审查部门同意后,由原发证机构审核更改。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许可证需要展期的,由申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酌情处理,每证只限展期一次。  
  第十二条 对有损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或违反经营渠道以及高价进口的货物,市外经贸委、市外贸局有权拒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证书收费:按照外经贸部统一规定,每份证书收费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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