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实行对外开放,更多地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关键是增加出口,创造更多的外汇。广州市作为我国的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更应以外经、外贸为导向,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向外向型经济结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鼓励出口的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合理调整外贸收购产品的价格。外贸收购价格原则上与内销价格一样,实行同级同价,优质优价。特殊情况的,可高于或低于内销价格。外贸收购价格的管理,原则上凡国家定价的,要经物价部门批准才能变动;其它的产品收购价可实行交货企业和收购企业协商定价,双方有争议解决不了的,由市物价局仲裁。
二、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双方经过努力,生产企业交售的出口产品所得利润仍低于内销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按不低于上年的留利水平给予适当照顾。
三、外汇留成。按国家规定,机电产品出口采取净创汇留成办法,净创汇部分留广州市百分之五十。这部分外汇中,提供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分成百分之六十,外贸企业分成百分之二十,市本级留百分之十八,区、局留百分之二。其他出口产品外汇留成暂按穗府[1985]115号文《
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要简化外汇留成的计留办法。此事由市外汇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办法。
企业的外汇留成,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截留。留成外汇的使用(包括调剂),主要用于本企业的技术改造,购置必要的仪器及生产上急需的零配件等。
四、对生产机电出口产品的企业和某些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服务的企业,市优先安排国家贴息贷款。贴息贷款资金按批准的项目核拨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对生产出口产品超过本厂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厂或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市优先安排扩权外汇、市的留成外汇进行技术改造;享受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出国推销商品的优先权;优先安排电力、燃料和其他出口生产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