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白云山风景区的通告
(穗府(1994)56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区。它对保持广州市的生态环境平衡,发展旅游事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制止各种侵害风景区的违法活动,维护全市人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整治白云山风景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白云山风景区的范围:
由南向东至北,从环市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廉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德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体交叉桥。
上述区域以界桩标志为风景区红线。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为风景区的绝对保护范围,红线外50米起至200米范围内为风景区的控制保护范围。
二、在风景区控制保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山坟)高度超过30米的,其产权人或代理人、使用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批准用地建设文件和有关建筑物的资料,前往清理白云山违章建筑办公室(本市麓湖路白云山护林站内。电话:3348854)进行登记,确认具体位置,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先行自查自纠。
三、在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凡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一律拆除;虽经批准但属于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或自然风貌的,要限期迁出;妨碍游览活动的,要限期治理,并按规划的要求进行遮掩、改造。
四、对在1986年4月22日《广州市风景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在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以内偷葬山坟及安放骨殖、骨灰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坟主应将山坟及骨殖、骨灰物迁出。对在1984年4月22日前,殡葬在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以内的山坟及安葬的骨殖、骨灰,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坟主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被安葬的死亡证明书等有效证件,前往清理白云山违章建筑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作无主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