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修订〈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10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5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广州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 市容卫生管理

  第六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七条 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保持整洁美观。
  第八条 路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