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对半年内无法安排原技术对口岗位的富余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调出的,企业应予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应暂留企业内待岗,其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应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困难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对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半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辞退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 下列富余人员,企业应给予照顾,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除发生严重违纪事件者外,不得辞退。
  (一)一九五九年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十五周年以上的;
  (二)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非因工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在孕期、产假期以及三岁以内婴幼儿养育期的女职工。
  第二十条 企业辞退富余人员,应填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企业辞退富余人员登记表》(累总表)一式两份,分别送主管局(总公司)和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备案。对被辞退的富余人员,企业应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被辞退的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前,可接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领取待业救济金。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安排就业的,半年后停发待业救济金。
  被辞退的富余人员的待业救济金标准及领取期限,可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执行。
  被辞退的富余人员,在未重新就业之前,其独生子女保健费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重新就业的富余人员,受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退休时,其实际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纳入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范围;不到规定年限的,纳入固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范围,享受有关的退休待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