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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

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穗府办(1988)78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穗府[1983]92号文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用问题的报告》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统筹范围及对象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含未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全民带集体的混岗人员),都必须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第二条 统筹项目
  参照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规定,统筹如下项目:
  1.退休费(含退职费)。
  2.离休费(即原基本工资和按国家及省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
  3.副食品价格补贴。
  4.粮差补贴。
  5.离、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补贴费(按国家规定十七元标准)。
  6.因工残废护理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8.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高的退休金。
  9.按省政府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一九五二年、一九五六年前参加工作增发15%和10%退休费)。
  10.广州市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十元)。
  11.主要副食品、粮油价格补贴(二十元四角四分)。
  12.生活困难补贴(五元)。
  13.肉菜补贴(六)。
  退休职工医疗费和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不列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三条 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
  集体单位的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均按中组发[1982]11号文《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3号文《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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