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一级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一般干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管理该干部的部门讨论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局(行、院、委)批准后执行,其中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广州市人事局备案。
(六)区(县)人民委员会所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一般干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管理该干部的部门讨论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县)人事科批准后执行,其中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并报广州市人事局备案。
(七)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应经本级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报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在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报上级人民委员会备案。在罢免前,公社的经区(县),区(县)的经市,市的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予以撤职。
(八)各级人事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时候,应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九)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时,应该加以改变,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撤销。
(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了严重的错误,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六、处分干部的手续: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处分工作人员时,应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犯错误人员的错误事实,认真进行调查证实,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的处分决定。在讨论的时候,除了特殊情况外,应该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
(二)纪律处分须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处分一经批准,应由管理该干部的单位的人事部门通知受处分人,并将有关处分决定材料放进本人档案。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传递,不得扣压,但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四)报送审批的纪律处分案件应备正式公文,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