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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应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至于降低多少,应根据受处分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经过考察证明,悔改表现好的,可由原批准其处分的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但不办理撤销处分的手续;留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和留用察看期满这毫无悔改表现的,可由原批准其处分的机关决定于决定予以开除,并由批准机关上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期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留在机关分配适当的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又犯错误的或缓刑期满表现不好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决定不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但需报主管机关备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由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后执行,并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由广州市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执行。
  (三)由各区(县)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报区(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区(县)人民委员会决定,报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区(县)人民委员会执行。
  (四)市一级机关所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报主管局、(行、院、委)批准后执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主管局(行、院、委)决定,报广州市人事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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