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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失效]

  肢体残缺人员,由收容站转送指定的收容区教育半年后,遣送回原籍;
  痴呆人员,由收容站转送社会福利院的专门收容区,审查清楚后,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
  盲人聋哑人,以收容站为主,请市盲聋哑人协会协助,审查教育后,遣送回原籍。
  上述人员中,无家可归(包括一时弄不清姓名、籍贯、住址的)、无处遣送者,由民政部门临时安置。公安部门给予办理集体户口,粮食部门给予供应口粮。
  (二)对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收容。对其言行政治性明显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直接看管;其余送市卫生局精神病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无处遣送者,由民政部门临时安置。
  (三)对流落街头的麻疯病人,由公安部门收容,送皮肤病防治所检查,无污染性的,由民政部门遣送;有传染病的送麻疯病院治疗,然后由公安部门协助卫生部门遣送;无家可归、无处遣送的麻疯病患者,由卫生部门在麻疯村就地临时安置。
  (四)对躺卧街头的危重病人,由公安部门收容,送益寿医院治疗,病情好转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无处遣送者,由民政部门临时安置。
  (五)对暗娼,由公安部门收容,送妇女教养所,管教半年至一年,然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对性病患者,由卫生部门治疗,费用自付,确有经济困难者,由卫生部门上报财政部门,实报实销。在收容所里的医疗费用统一由劳教部门负责。有违法行为者,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经费负担和开支标准
  为了落实上述收容措施,需要增设收容场所和增拨必要的经费。由市财政局拨出专门补助经费和事业费,给公安、司法、民政、卫生部门适当增设和扩建收容、教养、收治场所;对收容人员的供给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一)由市财政局从罚没收入款中拨出100万元给市民政局增设肢体残缺人员收容区、痴呆人员收容区、精神病院新病区和维修收容遣送中转站。
  (二)由市财政局从罚没收入款中拨出30万元给市司法局,开办广州市妇女收容教养所。每年的经费,按400人计,每人每年500至600元,由市财政局核拨。
  (三)在省未统一调整收容人员供给标准之前,由市补助给收容人员每人每月10元生活费,即市收容站收容人员的供给标准每人每月增至25元;收容农场每人每月增至30元,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实行。按一站两场每月平均在站(场)人数1500人计算,三个月共4.5万元,由市财政部门拨出专项补助经费(明年新增的收容人员给养和工作人员费用列入年度经费预算,逐年拨给)。
  (四)市卫生部门增设治疗精神病人床位的经费,在明年增加的卫生事业费中列支。各区、县新建、改建精神病院(所),原则上由区、县负责,市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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