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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原因: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所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
 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
 (穗府(1985)140号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实行对外开放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济发展很快,形势越来越好,全国各地慕名而来参观访问的日益增多,这是好事。但是,混杂而来的盲流人员也不断增加。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市共收容流浪乞讨人员10063人(平均每天有300人活动于市内);抓获暗娼、嫖客(包括窝主和介绍人)810人。这些人以乞讨、卖淫为生财之道,甚至不择手段专找外宾、外商、华侨、港澳同胞纠缠,完全不顾国家的政治影响。此外还有一些精神病和麻疯病患者以及危重病人时常出现于街头,无人照理。有些则是家长把病人当做“包袱”,有意推给社会的。
  广州是祖国的南大门,大批盲流人员出现在街头,不仅影响市容和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损害国家的政治声誉。
  对上述人员的收容、管教、遣送等工作,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曾经多次发过文件,作出规定。我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作了很多工作,尽了很大的努力,成绩是肯定的。但随着新的情况变化,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有关部门的工作分工不十分明确,收容管理费用和收容场所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容、管理、遣送工作的进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无人管理的精神病患者、麻疯病患者和败坏社会风气的暗娼的收容、管理、遣送工作,现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的分工
  (一)对游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收容,除有违法犯罪行为者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其余的送民政局收容站,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有劳动能力的,由收容站转送农场劳动半年后,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
  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携带儿童的妇女,也要经过一段时间教育后再予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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