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社、队、除按本办法规定给军属评定优待外,还应给现役义务兵战士分一份责任田,交其家属耕种,若其家属缺乏劳动力,所在生产队要积极协助解决。
4.不实行集体分配(包括渔业、盐业)的社、队,可以直接给优待对象评定优待实物或现金。
第五条 优待负担。
对优待对象的负担,应由公社或大队统筹安排。为了避免多参军多负担、少参军少负担、无参军不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各地都应逐步过渡到由公社统筹安排。无论哪一级统筹负担,都要保证优待的兑现,使优待户得到实惠。
优待的现金和实物要在夏收和秋收两造分配时兑现,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社、队,一般由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集体经济无力负担要向社员统筹负担的社队,应将优待的数量落实到户,签订合同,保证如数上交。每户负担的优待粮食,可计入社、队的自筹粮,在缴交公购粮时,一并交当地粮管所代收入仓,再按其社、队评定的优待数量兑付给优待户,粮管所应该协助办理。
第六条 家居城镇现役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凡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发给其家属,由原工作单位在工资科目内列以。
凡属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原应征入伍所在城镇、街道(区)举办的生产服务单位的收入或其他收入中解决,按每月二十元发给其家属。
第七条 对优待对象的优待,要坚持年初评定,张榜公布,发证到户,评定和兑现优待情况,应由公社、街道通知部队现役军人。
第八条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在招收职工、升学、就业,学费、医疗费的减免,助学金、救济款物的领取,国家统销粮、返销粮、贷款的取得,化肥、农药、建筑材料的供应,以及城市住房的分配等方面,其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解放军,宣传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干部、群众自觉执行优抚政策,尊重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荣誉,关怀照顾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应发动民兵、学校师生,为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做好事,组织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慰问,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