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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发布日期:1989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1989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
 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1982)165号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粤府[1982]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要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工作。
  (一)在职的烈士家属,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每月发给优待费二十元。在职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其原工作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发给其家属。
  (二)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其优待费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包括退休人员)负责按标准发给其家属;父母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国营单位或工资高的一方负责;父母一方在部队、一方在地方工作的,由地方负责优待。
  (三)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父母无工作单位或均在部队服役的军属、或无工作的烈士家属,其优待费在地方财政中拨款,由民政部门按标准每月发给其家属。
  (四)城镇待业的孤儿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各类的优待补助,各区、县可根据优待标准,每月应不低于二十元发给(从今年五月份起计)。
  二、要按照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范围,继续做好革命烈士家属的普遍优待和在乡的孤老残废、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优待补助标准是:家居市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十八岁以下,未安排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农村、城镇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定期补助的费用在优抚事业费内列支。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经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水平。
  三、各单位要及时将军属的优待补助情况告知有关部队,以鼓舞士气,促进部队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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