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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出入境查验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8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的
 小型船舶出入境查验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5)155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加强对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的管理,防止走私、贩私和偷渡外逃、内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快船期周转,方便货物进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42号)有关撤销大铲岛中途检查站的决定,以及广东省二类口岸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出入境查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零时起,本市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的出入境查验手续,一律在经省批准的二类口岸或就近的一类口岸办理,就地查验放行。
  二、就地查验的船舶及其船员出境或入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位置接受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查验。
  三、船舶抵港时,如不是规定的查验时间,除特殊情况外,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或码头停泊待查验,船员不准离船,货物不得装卸。
  四、就地查验的船舶在出境查验后或入境查验前,不得与其他交通工具和人员接触;不得中途停泊和装卸货物或上落人员。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被迫中途停泊、装卸货物或上落人员的,船长应立即向附近海关、边检、港监等部门报告,事后要及时向所在地口岸办(管理所)及海关、边检、港监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查验部门的核查。
  五、船方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有关查验部门做好船舶离港、抵港的预报、确报工作。因预报、确报不准而造成漏查验或延误查验时间的,后果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负责。
  六、就在查验的船舶发生偷渡外逃、内潜、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行为,除由口岸查验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外,口岸管理机关要责令其停航整顿,有关部门应停止其航行港澳航线;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就地查验的口岸现场,应划定船舶出入境受检的码头和船员通道,并严格管理,无关人员、船舶和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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