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
 (穗府(1985)62号 1985年6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马路上必须靠路边行走。
  第二条 横过马路必须从人行横道线或人行天桥通过,不准在马路上穿插行走。
  凡违犯上述规定之一者,罚款二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条 学龄前儿童出马路必须有成年人带领,如因无成年人带领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的,效果自负。
  第四条 不准在马路上打球,互相追逐,玩游戏。
  第五条 不准跨越、坐、踏行人护拦或分车道护栏。
  凡违犯上述第四或和第五条者,罚款五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