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
(穗府(1985)62号 1985年6月4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马路上必须靠路边行走。
第二条 横过马路必须从人行横道线或人行天桥通过,不准在马路上穿插行走。
凡违犯上述规定之一者,罚款二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条 学龄前儿童出马路必须有成年人带领,如因无成年人带领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的,效果自负。
第四条 不准在马路上打球,互相追逐,玩游戏。
第五条 不准跨越、坐、踏行人护拦或分车道护栏。
凡违犯上述第四或和第五条者,罚款五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