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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防监督若干处罚规定

  (六)谎报火警或火警肇事者不报警不抢救的;
  (七)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烧山、烧荒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将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埋压、圈占、损毁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使用电气设备或明火作业后,没有关断电源或不熄灭火种的;
  (五)在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乱拉乱装电线、灯具和保险开关装置的;
  (七)车间、仓库等部位和机动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而不配备的;
  (八)在没有防火分隔的易燃物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九)班后不清理易燃杂物的;
  (十)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加改正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行为之日起,按违反规定的建筑物(或间距)的面积每平米每天罚款一角,但罚款总计一般不超过二千元: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以及搭建临时工棚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施工的;
  (二)在施工中擅自改变各类工程的消防位置、距离、结构、使用性质或竣工后未经验收自行使用的;
  (三)超期使用临时工棚不办超期使用手续的;
  (四)无证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设施或灭火系统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吊销消防证件、没收违禁品的处理:
  (一)涂改、转借、出租消防证件的;
  (二)违章经营烟花、炮竹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船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和电气产品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单位或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一)用火用电等不慎引起火灾损毁他人财物的(属小孩过失由监护人员负责赔偿);
  (二)单位发生火灾损毁他人财物的。
  第十条 本规定的裁决与执行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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