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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剧毒物品的装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在指定的车站、码头装卸;
  (二)需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
  (三)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现场;
  (五)装卸完毕,应检查作业现场,如发现撒漏,须及时清除、消毒。
  第二十二条 严禁随身携带剧毒物品乘坐公共车、船和飞机;严禁在行李、包裹或邮件内夹藏剧毒物品。

第六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使用说明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剧毒物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培训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发给及格证;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对剩余的剧毒物品,应当天退回原领取地点保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剧毒物品。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审批、领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须于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领证手续。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并报广州市公安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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