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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规定[失效]

  (一)私营、个体以及个人集资创办的集体所有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是非在职人员,并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
  非在职人员是指离休、退休、辞职或停薪留职、待业的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明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的20%以上。
  (四)拥有一项以上合法的专利技术、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新技术产品或专门技术知识。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经营地点和必要的科研技术设施及条件。
  (六)有与科研、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有关规定的注册资金。
  (七)有明确的企业名称、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第八条 成立民营科技型企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直接向市、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资格认定,由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科委负责,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科委制定。
  第十条 经市、区、县级市科委认定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各有关部门凭科委的资格认定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型企业,应当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认定的报告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简历、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专长证明;
  (四)私营、个体和个人集资创办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非在职证明;
  (五)有关技术成果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非广州市户籍的申请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
  (七)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八)符合条件的科研、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必要的科研技术设施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其经营范围不受专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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