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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专利纠纷和争议案: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调处内容、事实依据。
  (三)对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提出的调处请求、须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四)在请求调处的期限内,案件的范围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九条 凡请求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的,应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工作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列出证据,写明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工作单位。
  (三)请求人持有或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十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收到请求书后,经过审查,在七天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在案件受理日(以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为准)起十天内,把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

第三章 调处

  第十二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受理案件后,要指定承办人。
  承办人应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其他关系的人,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要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广州市专利管理处申请某承办人回避。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调处时,应当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查清纠纷事实,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承办人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在调处专利纠纷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助。
  第十五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请求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或未经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同意中途退出的,则视为自动撤回请求。被请求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到达或中途退出的,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可作出缺席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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