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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管理办法
 (穗府办(1988)89号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78]242号《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地区辖内公民,男性二十至五十周岁、女性二十至四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应履行献血义务。
  第三条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是我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血办”),负责制订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每年下达献血任务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
  各区、县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公民义务献血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献血任务。
  各宣传、新闻、文化单位应配合做好公民义务献血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协助各单位做好献血宣传,组织动员和有关输血工作,凡符合献血条件的会员,应带头参加献血。
  第四条 广州市中心血站(下简称“市血站”)负责管理血源、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等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负责供应医院用血,开展血液成份疗法和血液综合利用,力求计划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负责对广州地区的血源(包括个体献血源)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各医院不准私自组织外出采血或接受献血。
  第五条 凡驻穗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及农牧场等(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和区、街、镇、乡属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总人数(包括正式工和合同制职工)2%参加献血(或负责完成相应数目的献血量)。大专院校学生及驻穗部队(含武警部队)的指战员,应按每年不低于总人数5%参加献血。
  第六条 凡从事高空、高温、接触有毒物质和残疾人为主的厂矿及企、事业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每年可按职工总数1%献血任务计算,也可按职工总数缴纳血液管理费。
  第七条 市属各区县城镇个体户和农业户,每年按适龄献血人员总数2%完成献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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