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容暗娼、嫖客,分别送妇女教养所和劳教所,并协助进行强制性的性病检查治疗。
(三)、民政部门的责任:
1、负责收容由公安部门收容转送的流落街头的“三无”精神病人(包括本市和盲流人员)。
经公安部门收容转送卫生部门治疗的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民政部门负责。病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无处遣送的“三无”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2、由公安部门收容转送卫生部门检查治疗的麻风病人,经皮肤防治所检查,属无传染性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对需要住院的麻风病人,其生活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对麻风院(村)的“三无”麻风病人,也由民政部门负责救济。
3、对患有性病的暗娼、嫖客,经卫生部门治疗后,属盲流人员者由民政局收容站负责遣送。
4、协助区(县)、街道对临床治愈或轻度精神病人开展“工疗”。
(四)其他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四病”防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加强领导,帮助有关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统筹管理,房管部门提供场地,卫生部门负责治疗和指导,公安部门协助督促,民政部门支援救济、工业部门提供生产(或加工)的原材料,让病人在管理站内参加生产,进行“工疗”,以利病情的稳定、康复并自食其力。各单位都有责任关心和管理好本单位的精神病患者,不得把他们推给社会。
2、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运输部门,有责任制止外地精神病和麻风病患者流入本市。
3、服务、旅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制止卖淫行为,并应主动协助公安部门收容处理暗娼、嫖客,防止性病的传播和流行。对留宿,甚至窝藏勾结暗娼、嫖客进行卖淫活动者,要追究责任。
4、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健能力,自觉抵制不文明、不卫生、不健康的陋习。
5、市计委负责统筹规划市、区、县的精神病院(所)和麻风病院的建设。各区、县新建、改建精神病院(所),原则上由区、县负责,市给予适当支持。
四、经费的来源及使用原则
(一)经费来源
1、每年市财政拨出“四病”防治专款,由市卫生局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2、区、县地方财政每年对本地区“四病”防治给予适当补贴。
3、各级民政部门给新开办的街道精神病防治管理站补助二千元。每年给旧站补贴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