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管理以及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三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的,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五百元。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将项目报送市评委会。须报送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