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资和奖惩
(一)科研单位的工资改革,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办法执行。事业费完全自立的单位,可以享受国务院规定的企业自费发放奖金、工资改革的权利。事业费部分自立的单位,可以随着事业费减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九十以上,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晋升工资级,年晋升面相应为百分一、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奖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奖励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二)科研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综合奖。奖励可以按所、室、组和个人完成任务、经济效益和贡献大小决定。
(三)科研单位每年可以对科技人员发放技术资料费不超过一百元。
(四)科研单位的领导对完成本单位各项考核指标成绩显著和本单位被评为市以上先进科研单位者,经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晋升一级固定工资。
(五)科研单位有权对职工实行惩罚,包括开除的处分。
八、资产处理
(一)科研单位有权决定购置、更新、维修仪器设备(除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定的四十种大型精密仪器须报批外),对废旧落后、多余的仪器设备有权自行处理。凡出售、调拨仪器设备的收入,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或开展租赁业务。
(二)科研单位的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仍可按原渠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三)科研单位实行固定资产折旧,设备、仪器折旧率一般定为百分之十,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九、税收
(一)科研单位的能源、交通基金和自筹资金建筑税,农业科研单位的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各项技术收入的所得税以及中试产品所得税,均给予优惠待遇,可适当减免。
(二)科研单位开发的新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穗经[1985]8号《关于新产品开发的暂行规定》实行减免税。
十、科技外事活动
(一)科研单位经有关上级部门批准,可以派出科技人员参加国际性专题学术讨论、论文报告会等活动。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向国外有关部门推荐学术论文、交换书刊资料等。
(二)科研单位可以邀请国外专家学者前来进行讲学、科研、培训等活动。
(三)科研单位在不违反科技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选定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与国外有关部门进行科技合作、合资开发、联营或技术转让等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