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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1985)47号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展方向
  科研单位根据国家、行业、企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有权调整工作任务及发展方向;有权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企业、设计机构等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体。
  二、领导体制
  (一)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聘任,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所长有权决定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干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和业务管理;有决定人事、财务、物资调配、科研计划、生产经营和职工奖惩的权力。
  (二)科研单位的党组织在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的同时,积极支持所长行使职权,并通过党组织及群众团体,对包括所长在内的各级领导实行监督。
  (三)科研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也可建立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民主管理组织。
  三、人事管理
  (一)科研单位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课题组可自由组合,并逐步实行聘任制。
  (二)科研单位对上级分配来的人员,有权实行考核和试用;对不适合使用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有权组织现有的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学习或促其向外流动,对其在学习或待分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所在单位可自行决定。
  (三)凡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实行定编定员,并须经主管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实行经济自立的科研单位,有权聘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名额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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