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现有的青年宫、少年宫和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移作他用;凡被其他单位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图书馆、文化馆、公园、娱乐、体育等场所要为学生的学习和活动提供方便。定期开放中小学生专场,并给予优惠。
凡不适宜中小学生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就业和当帮工。
不得让中小学生从事有害、有毒和危险或过重的劳动。
禁止敲诈、勒索、抢劫中小学生的财物或以任何借口挟持、殴打中小学生。
第二十一条 公民有义务教育劝阻、制止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禁止各种住所容留没有证明的中小学生夜宿。凡发现中小学生逃夜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为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把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列为经常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居委会、村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中小学生的保护工作;协同公安部门、学校和家庭对有违法行为的中小学生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章 学生自我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尊、自爱、自强、自律,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一)中小学生应当集中精力勤奋学习,扎扎实实打好基础。掌握必要的政治、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和劳动技能,逐步提高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二)中小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敬爱父母,尊重教师,敬老爱幼,乐于助人,爱护公物,艰苦朴素,热爱劳动,诚实谦虚,接受别人的帮助教育,勇于克服缺点,改正错误。
(三)中小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生守则。不吸烟、不饮酒、不打架斗殴、不骂人、不赌博、不上营业舞厅、不早恋、不逃学、不逃夜、不结小团伙、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看黄色淫秽的书籍及其他不健康读物,不做危害自身、他人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事。同学之间应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