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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

  学校要加强与街道、派出所、附近驻军的联系,组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保护网络。

第三章 家庭的保护义务

  第十条 父母或监护人要保证在学的子女必要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和学习条件。对子女不得殴打和辱骂,禁止驱赶离家。
  第十一条 父母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让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途退学或就业。
  第十二条 父母或监护人应用良好的思想、行为和正确的方法,影响、教育和管理在学子女。不得让在学子女饮酒、抽烟、赌博或参加小团伙活动;不得让在学子女观看、阅读不适合中小学生的视、听、读物和进入不适合中小学生的活动场所。不要无故让在学子女深夜单独外出。
  第十三条 教育在学子女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发现在学子女逃学、昼夜不归应及时寻找。发现在学子女被诱骗、胁迫、教唆法犯罪的,应及时教育制止,并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要教育在学子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不应溺爱、娇纵、放任。
  第十五条 家长应该主动与学校联系,了解、关心在学子女在校表现。要信任、尊重教师,欢迎老师家访,如实反映子女情况。不得教唆、包庇在学子女的违纪犯法行为。

第四章 国家机关和社会的保护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中小学生的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全面规划、建设中小学生活动场所和设施。对保护中小学生成绩显著的组织或公民,定期表彰和奖励。
  市教育委员会要会同市教育局研究、督促、协调中小学生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政法部门对为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所提出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应及时处理。对摧残中小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对失足违法犯罪的中小学生及时组织帮教。公安派出所要维护所辖地区内中小学校正常秩序和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文化、影视、出版部门要努力提供健康、有益的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精神产品。 凡内容、情节不适宜中小学生观看、阅读及危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不得向中小学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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