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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7月7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7日)废止

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87)27号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效地消灭蚊、蝇、鼠、蟑螂等有害病媒,使城区尽快实现无“四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区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公园、市场、仓库和建筑工地(含城建工地)等单位(包括驻穗部队单位,简称机团单位,下同)和住宅大院,家庭住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内所有的机团单位及居民住宅大院,要指定卫生责任人,并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消灭蚊、蝇、鼠、蟑螂的孳生条件。做到沟渠、沙井畅通,地面无积水;垃圾不露空堆放;粪池、化粪池、腐烂有机物严密封盖,定期清理;地下电线暗渠做到密封不积水,对所有可孳生蚊子的水面(包括地表的和地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蚊子孳生。
  各机团单位和居民住宅,凡无能力处理、控制辖区内的“四害”者,均应请所在街道的除四害消毒站,或其他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可的除四害消毒机构承包消毒杀虫除害。并支付除四害消毒杀虫药品及劳务管理费用。基建工程工地的除四害消毒费用,由承建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条 收费标准:
  市内所有的机团单位,请除四害消毒机构按月承包除四害杀虫任务的,按下列标准收费,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消毒杀虫机构(每月计,一次承包至少六个月)。
  (一)控制和处理蚊蝇孳生地的收费:
  沙井、废水井、防火池,每个收二至三元。
  粪池(含人、畜、禽粪池)每个收十至三十元。
  厕所每个坑位收一元。
  垃圾堆(池)每平方米收四元。
  积水防空洞(含地下室)沟渠、水坑、水凼、水塘每平方米收三至五元。
  盆景、盆罐积水及其他积水容器每个收五角至一元。
  (二)室内外蚊蝇宿藏地喷药杀虫收费:按地方面积计算,首层每平方米收二角,二层以上每平方米收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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