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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失效]

  3.尚欠国家贷款或修缮费、房地产税的房屋。
  4.经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五条 房屋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但严禁黑市经纪活动。
  第六条 房产交易的价格,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并应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产价计算办法商定,同时应如实向市交易所申报成交价格,经市交易所审查批准,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的,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将土地作价出售或变相作价出售。
  第九条 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卖方应持有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2.买方应持有身份证明并写填《购买房屋申请表》
  3.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4.买卖双方必须作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业权人应登报声明出售。
  5.华侨、港澳同胞如购买中外合资、合作兴建并经批准允许出售的房屋,可直接凭引进外资建房单位的出售证件,到市房管局办理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凡未领取合法产权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第十条 买卖双方,应缴交下列费用:
  1.契税按房屋产价交6%,附加税近契税额交7%(即按房产价的0.42%),两项合计为房产价的6.42%,均由买方负责缴交。
  以外汇购买的房屋,如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可免交契税。
  2.按房屋产价交监证费1.5%,手续费0.5%,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按房屋产价交估价费0.2%,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有关处罚条款如下:
  1.凡违反办法第二条规定,私买私卖房屋者,一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缴金额的一至五倍交纳;利用房屋交易进行牟利活动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2.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者,除没收经纪人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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