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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9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代替)

广州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穗府(1989)85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内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房地产经营:指从事房屋的买卖、租赁、信托和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转让的经济活动。
  房屋:指作居住、工商业、旅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经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核准在市区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从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的项目审批、对外履约等,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负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法律以及经外经贸委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经营。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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