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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合法使用面积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一幢房屋属一个单位(人)所有的,发给所有权证;几个单位(人)共有而不能分割登记的发给共有权产证。属于公寓或单元式的可按单元分别发给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
  一块土地属一单位(人)使用,或几个单位(人)共用而又不能分割登记的,可分别按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大小,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凡领取了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和用地,国家依法给予保护,权利者按所持证件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逾期不登记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法通告代管,如属无主房,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逾期不登记使用的土地,由市房管机关通告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申请房屋和用地登记或房屋转移、变更登记,应按下列要求分别提交足以证明权属来源的各种主要证明或证件:
  (一)新建的房屋,须提交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证明和建筑图纸。
  (二)翻建和扩建、加建、改建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证明、建筑图纸。
  (三)购买已确定产权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广州市房屋交易所监证过户的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屋,须提交出售单位的立契证明和经交易所监证的证明。
  (四)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公证书。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和继承公证书。
  (六)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经监证的交换协议书。
  (七)合建的房屋,须提交经监证的合建协议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报建证明、建筑图纸。
  (八)征用补偿的房屋,须提交经监证的补偿协议书和征用单位证明。
  (九)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或分割的协议书。
  (十)原公私合营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清产核资的有关证明。
  (十一)因债权债务而发生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公证确认的债权债务合约书。
  (十二)解放后按系统接管的房屋,须提交当时接管的有关文件。
  (十三)受拨借的房屋,须提交拨借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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