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适当提高
 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
 (穗府(1982)125号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物价局、服务局、一商局、二商局、供销社:
  《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实行以后,整个调租水平和幅度基本上是符合穗革发〔1981〕143号文件规定的。但有的工商企业者反映,“调租影响了企业亏损”。现经调查证明,属于这类情况的多数是集体经济,营业额少、负担多的合作小商店。其原因有经营管理不善的,也有是因负担职工退休金过多的,房租当然也有影响。市政府认为,属于经营管理等问题的,主管部门应研究妥善解决。属于房租问题,现作规定如下:
  一、凡今年上半年汇计亏本,经营有困难的集体经济合作小商店,其租用房管部门经营的公产和国家经租产房屋,可以向归口的主管部门申述亏本情况,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审查同意后,可以暂免调高租金。今后,这些小商店如转亏为盈,应根据盈利的实际情况,由房管部门进行核实,确定按调高房租标准全收租金;或少收租金。
  二、郊区和黄埔区的房租中的地租,由每月每平方米一角减为五分。
  三、各区房管局督促各房管站,检查调整后的租金在丈量和计算上的差错,并按新标准规定进行全面复核,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已收租金的要多退少补。
  四、对《广州市工商企业租金计算标准》,补充说明如下:
  (一)对营业性的商店,在本店内堆放销售商品的地方,一律按商业用房计租,不另作仓库计收加成租金。
  (二)一幢楼房如使用单位只租用地下部份,对供楼上用户上下楼之用的楼梯位面积,地下租用单位又没有使用该楼梯者,不计租。
  (三)工商企业单位租用马路面房屋地下作非住宅用房,未经批准而私自改作住宅的,应一律按新标准计租;已经批准的和原来租用的宿舍,租金一律不动;租用马路面二楼以上(包括二楼)和内街的非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住宅的,仍按原来非住宅租金收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