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1982)53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房管局,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基建委《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市建委反映。
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
市委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穗字(1981)80号《关于加快我市近期住宅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房屋管理(包括公房和私房)、维修以及人、财、物权可下放给区管”、“各区委和区政府要加强对区房管局的领导,区房管局要认真执行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据此,对市、区房管局的职责分工及有关人、财、物的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房管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中央、省有关房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并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制订全市的房管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全市公、私房租金标准,修编房屋修缮工程技术措施及标准;
2.指导各区房管局的各项业务工作和修缮技术,总结交流经验;
3.审查确定全市房地产产权及其合法变动,掌握全市产权档案及房屋交易业务,审查决定各区上报经管房淘汰重建、拆除、作价转让、审查征地案件,核发用地证;
4.负责房管的科研工作和房管专业人员的统一培训,组织交流房管科研工作及技革的经验;
5.直接领导机关用房管理所,并对市属各系统各单位自管房进行业务指导;
6.根据上级的指示,制订各种房管业务报表,并汇总上报。
二、区房管局在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区房屋(公房和私房)管理、维修及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房地产政策法令。保证各项房管规章制度的实施,并根据市的要求,具体组织各项房地产业务工作的完成,按期报送各种业务报表;
2.负责区辖内经管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管理和租金的收缴,并对区属单位自管房和管理、维修、养护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3.负责区属范围内私房的安全检查,发动维修、租赁管理和私房修缮贷款(包括木屋贷款、留房、众墙垫款)的发放及回收;
4.负责办理区辖范围内的征地业务,配合市容整顿,做好临街房屋的整饰工作。对经管公房的淘汰重建、拆除、作价转让、征用等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