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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失效]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了一次过向市住房基金库上交交易额5%的城市住宅统筹金外,其余部份,属于在工商银行开户的企业单位可专项存原开户银行,其他单位则应全部存入市建设银行,作为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之一,按照一九八九年一月四日国办发明电[1989]1号通知的规定,除提取10%用作出售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外,其余冻结两年,所有权不变。但住房解困任务较重的单位,在冻结期内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以定向用于购买或建造“解困房”。各单位在使用这项基金时,必须自觉接受市建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挪作它用。
  七、售后维修、管理与房屋保险
  干部职工购房后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凡购买面积范围之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律自理;公共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屋面、楼梯间、外墙、供电、上下水、煤气管线等的维修和化粪池的清理)的正常养护费由用户共同分摊,但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修复。以后的管理与维修则实行有偿服务,也可以由购房者联合组织管理机构负责解决。
  为保障购房干部职工的利益,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简化手续,优惠费率,推行售后房屋保险制度。
  售后维修、管理和房屋优惠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优惠购房的限制及其他
  (一)凡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面积已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不得再按本办法购买公房。
  (二)凡没有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房,也不得按本办法购买公房。
  (三)凡一户住有两套公房的干部职工,建筑面积合计已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只可以购买一套,另一套应退回产权单位,如果不退,则两套均不能按本办法购房。如退回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成本租金租用。现已租住两套公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按本办法购买。
  (四)干部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交清房款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卖给原房屋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买时,方可自由交易,其所得增值额,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20%增值费,余下归个人;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九、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旧住宅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   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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