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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失效]

  干部职工购买一套现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20%;超过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60%;超过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100%;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的定价,应先经持有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的“房屋评估员证”的评估员,按照统一规定的计价标准提出初步的评估意见,然后交由有单位领导、行政、体改、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房价评估小组民主评定,并上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授权审查的单位审批后向职工公布。
  五、优惠办法和结算方式
  (一)对现住户购房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干部职工购买现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筑面积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个别不便更换又无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积住户,可以适当放宽控制面积,但极限只能允许在五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实行一次性房价优惠,以后不再按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办法。为了鼓励干部职工早买,凡在本方案开始实施一年内购房的,现住户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和上述可以适当放宽的超面积内的实际面积,可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优惠20%;一年后才购房的,每迟购一年,优惠率减少5%。
  (三)实行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工龄房价优惠。根据购房者的工龄长短,按上述计算一次性房价优惠的基数,每一年工龄优惠0.3%。计算工龄的年限至产权单位决定出售的年度为止。
  (四)实行税费优惠。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向干部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干部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监证费、工本费和手续费按规定费率减收50%,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五)实行一次付清房款与分期付款两种结算方式,不论何种结算方式,单位都不予借贷。对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5%,即按七·五折收款。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应收房款的20%,如超过20%的,每多付10%可按应收房款减收3%。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五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售房款结算,由产权单位通过有关的金融机构办理。
  (六)买卖公有住房,必须签订买卖协议,并应用统一的买卖协议书。买卖双方持协议书和价格评估表向市房屋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债务未付清之前,债权单位应凭经公证或鉴证的购房分期付款协议,向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购房债务未清的干部职工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六、回收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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