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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失效]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住房制度改革要求人们更新几十年的传统观念,思想工作更应做细做好,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改革实施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房改机构,指定领导干部负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体贯彻改革方案。在执行本方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建立各级住房基金和住房解困工作,还要注意提高工作透明度,走群众路线,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监督。要防止利用房改之机搞新的不正之风。在制定单位实施细则时,要注意与本方案的总体精神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主管单位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各级监察部门、房改工作机构,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
  市属各县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县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上报批准后,才能实施。
  八、本方案中的《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余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住宅私有化、商品化,根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范围
  凡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产权来源清楚、同意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给干部职工个人。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
  二、出售对象
  出售公有住房,是属于以优惠价鼓励干部购买性质的,因此出售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包括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人才流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夫妻和未婚子女以及赡养的老人)只能购买一次。已经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应该面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出售,并应按照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从严掌握。
  三、计价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建筑面积计价。
  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
  四、定价原则和方法
  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房管、物价部门制定每一年的统一价格标准和评估办法。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含一九八0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售价的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含一九七八年)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省规定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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