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比较稳定的各级住房基金
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立足于现有资金的转化,要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的参与下,通过理顺、转换、核定、筹集,建立各级住房基金,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有一个固定的资金来源。住房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别运转,各负其责,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则。
单位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按规定应提的住房折旧金和大修理基金;(2)从留利中提取10%的建房资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用于建房的资金;(3)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4)房租收入;(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区、局(总公司)级住房统筹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从所属各单位改革后的应收租金总额大于发贴总额的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统筹金;(2)系统自行安排的其他住宅统筹金(包括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部份)。
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属房管部门的住房基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只能用于房屋维修、危房改造和建造廉价房。
市级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2)改革开始后新增加的房产税;(3)按省规定留成的住宅建筑税;(4)从各单位出售的公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的统筹金(属省直单位提取的,自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由市住房基金库划转其中60%给省作为省直单位住房基金);(5)通过其他渠道(如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各县要建立县的各级住房基金。
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省属单位也要相应建立各自的住房基金。
在建立住房基金的过程中,财政和企业单位都不能放松住宅建设资金的投入,其重点应转向解决住房困难方面,而不应是“锦上添花”。
住房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维持住房再生产的专项资金,要专项储存,定向使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住房资金收支报表,接受审查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房地产专业银行未有建立时,由指定的有关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完税的经营方针,在条件具备的时候,要举办住房低息抵押贷款业务。
六、改革的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东山、海珠、荔湾、越秀、白云、天河、黄埔、芳村等八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行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不论级别和隶属关系,都是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七、加强房改实施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