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一九九一年开始,要根据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公房租金。争取在几年内提高到五项成本租金月平均1.61元/M2的水平,然后向商品租金逐步过渡。拟从一九九一年起,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提高到八角左右,并相应发给补贴。提租发贴办法届时公布。
三、新分配的住房实行新的制度
凡由房管部门或单位新分配住房的住户(包括旧住户调整增加面积的部份),不论是新竣工的或是旧住房腾空后重新安排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实行以下新的规定:
(一)先卖后租。大部份出卖给干部职工个人,小部份出租给暂时缺乏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二)实行租赁保证金制。新承租户在订立租约时要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二十元的标准(超标部份加倍计收),一次过向产权单位存入租赁保证金,产权单位以其利息收入补偿出租房养护、维修和管理费用的不足,解除或终止租约时产权单位只将本金返还承租人,亦可在承租人购房时将本金低减房款。人均月生活费用低于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家庭,租用面积在规定的分配控制范围内的,可免存保证金。属于调整分配的旧住户,基调整增加的面积也要交存保证金。
(三)超标加租。凡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在全市公房租金尚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按成本租金(月平均1.61元/M2)标准加一倍计租,在全市公房租金已达到成本租金之后,按商品租金标准计租。
(四)干部职工购房后,不论以何种方式放弃了所购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不再提供出租公房。干部职工因调换房屋使用而减少了租住面积从而发生住房困难的,单位也不再重新安排出租公房。
今后建造以优惠价格向干部职工出售的住房,要严格控制建筑标准,在设计上要考虑实用、节约的原则。也可以只建造没有内墙间隔和装修的房屋出售,以降低售价,避免浪费。
四、加快缓解住房供求矛盾
采取积极措施,加快缓解我市住房紧张状况,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是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本世纪末居住达到小康水平的一项战略目标。各级政府,各个单位,都要把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集资,建造不同档次的住宅,逐步满足不同层次收入的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消费要求。
解决住房困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成立有固定编制的房改常设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住房建设。政府也要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支持。在基本解决一九八五年房屋普查时发现的人均两平方米以下居住特别困难户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新的无房户和拥挤户的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把缓解住房困难的工作与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紧密结合起来。
今后政府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建成的住宅,不论是出售或出租,应首先面向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保证住房解困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