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坚持最低限价原则。产权单位出售的住房,属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套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以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限价。
(八)实行一次付清房款和分期付款两种结算方式。一次付清的,产权单位可按折扣优惠以后的应收房款减收25%。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应收房款的20%,如超过20%的,每多付10%,减收3%。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息,十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息,十五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息。售房款结算,由产权单位通过有关的金融机构办理。
(九)保障购房的干部职工利益,积极推行房屋售后优惠保险制度。
(十)建立售后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出售的公有住房,其公共部位,凡经过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之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修复,以维护购房者的利益。但保修期内的室内及公共部位的正常养护,仍应分别由产权人负责或分摊。
(十一)每个干部职工家庭(夫妻及未婚子女和赡养的老人)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没有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户,不得按本方案购买公房。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已超过了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也不得按本方案购买公房。
(十二)干部职工按本方案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卖给原房屋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买时,方可自由交易,住房变价出卖所发生的增值额,要向原产权单位交纳20%的增值费,其余归个人;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实行“超标”加价。干部职工购买一套现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20%;超过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增加60%;超过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增加100%;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
二、逐步改革低租制
(一)自一九九0年开始先统一公房租金标准。凡全民和集体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租金低于现行“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统一按这个标准计租,并实行统一的房租补贴办法,即以承租户为补贴对象,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实际计租面积计算的租金额补贴40%。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按成本租金计收,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一元六角一分,并且不给补贴。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原来自行制定的各种房租补贴制度一律废止。租住私房的干部职工,如按统一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交租的,可参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