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已过适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穗府[1989]80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
为了改革我市统包统分的低房租、高暗贴、福利制、实物分配的住房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我市住房生产和供给的严重短缺,加快住宅建设,合理调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改造和房地产业、建筑业、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对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总的做法是:卖房起步,分步提租相应发贴,新分配的住房实行新制度。
一、积极组织公有住房出售
我市的公有住房,除了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论是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或是各单位自管的,都应纳入出售范围,向干部、职工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统一实行以下规定:
(一)正确评估,合理定价。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标准价计算,即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房管、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和评估办法。
(二)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户建筑面积依据住宅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计算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范围内。
(三)对现住户购房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干部职工购买现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筑面积在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个别不便更换又无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积的住房,可以适当放宽控制面积,但极限只能允许五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四)实行一次性房价优惠,以后不再按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办法。为了鼓励干部职工早买房子,凡在本方案开始实施一年内购房的,现住户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和上述可以适当放宽的超控制面积计算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可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予以优惠20%;一年后才购房的,每迟购一年,优惠率减少5%。
(五)实行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工龄房价优惠。根据购房者的工龄长短,每一年工龄优惠0.3%
(六)实行税费优惠。产权单位按本方案向干部职工出售的住房,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监证费、工本费和手续费按规定费率减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