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运输任务的单位不得再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排放、受纳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未经改装的车辆进行运输。违者,以该工程散体物料总量运输费的1倍至2倍处以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有关部门应当对散体物料排放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一)市国土局房管局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时,应会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并代该处发出《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手续的通知》。
建设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须先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领取《已办理施工前期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手续证明书》,经国土房管部门查验后才予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先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领取《已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手续证明书》,经规划部门查验后,才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建委在批出《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会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
(四)城监部门在发放施工标牌时,应查验《余泥渣土排放证》。对未办理排放证的单位,不发放施工标牌。
(五)规划部门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合格证明》的,不予验收。
十、自有受纳散体物料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地块内自行受纳,应办理排放、受纳申报手续。违者,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
十一、鼓励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并对举报者给予罚款额50%的奖励(举报电话:84484509)。
十二、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十四、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