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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6)67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为加强本市散体物料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体物料是指建筑垃圾、残土以及泥、土、沙、石、灰等建筑用料。
  二、本市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排放或者受纳散体物料的,必须在施工前或者排放前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并领取《散体物料准运证》。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含5000立方米),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申办;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到工程所在区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理所申办。有关申办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前必须清洗干净。运输途中造成路面污染的,按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50元给予处罚。
  五、散体物料的运输必须由经过资质查合格的运输单位和专用车辆承担。
  凡承担散体物料运输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认定书》。《资质认定书》每年审查一次。有关散体物料运输单位的资质条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对其运输车辆按统一标准进行改装。从1996年10月1日起,未经改装的车辆,不得从事散体物料的运输。车辆在运输散体物料时,必须在车前显著位置放置有效的散体物料准运证。
  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统一制定散体物料运输专用车辆标志。专用车辆每半年审查一次。
  有关散体物料专用车辆的改装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从事散件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到指定地点排放。违者,由散体物料排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每车次10000元罚款进行处罚。
  八、排放、受纳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定额标准进行预算,并交由具有合格资质的运输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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