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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失效]

  (一)居民生活小区: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计。居住人口数按建筑总面积换算:
  1.包括有学校、幼儿园、居委、派出所、银行、邮电等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综合人平建筑面积15M2/人换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人平建筑面积12M2/换算。
  (二)酒楼、宾馆、旅店、招待所、饮食店、综合楼、综合商场等商旅饮食业,按下列办法分类计算:
  1.床位:
  (1)酒楼、宾馆、旅店、综合楼中的旅业,视等级档次,按0.8~1.4M3/床·日计;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计;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标准计算。
  2.餐厅:属对外营业的餐厅,按0.16M3/座·次计;属内部职工饭堂,按0.005M3/人·次计。
  3.办公、服务人员:按0.05~0.08M3/人·日计。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计。
  5.洗车水:按1M3/辆计。
  6.空调、锅炉和冷却循环用水:按一次注入总水量的10%计。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积除以换水天数,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医院、卫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计;门诊部按0.005M3/人·次计。
  (四)影剧院按0.008M3/场·座计。影剧院内附设的饮食业,按本办法本条第(二)项第2款标准另计。
  (五)用水资料不全或难以确定的,可按建设项目或用水单位的自来水日用量的90%计算。
  (六)对饮料厂等以水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其污水量的计算,由市政管理部门与企业具体商定。
  第五条 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计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吨·日计收。
  第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有关批文、污水排放资料到市政管理局办理缴费手续,一次交清。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和综合开发小区,可申请分期交纳。如排污量在2000~3000吨/日范围,建设周期在三年以内的,可分两期交纳,第一期交付总数的60%,第二期缴清;排污量在3000吨/以上,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纳,第一、二、三期分别交付总数的50%、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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