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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及其首层或首、二层为非经营饮食的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不贮存化学物品或溶剂的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
  (三)游泳池;
  (四)不贮存化学物品或溶剂的仓库;
  (五)小型机动车库;
  (六)加油站;
  (七)环境治理工程的建筑设计部分。
  第十六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由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筑报建后,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联审,并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九层以下首、二层有非营业性厨房餐厅、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库、一般性生产厂房、一般性仓库的综合楼;
  (二)九层以下有实验室的教学楼;
  (三)九层以下有化验室的办公楼;
  (四)电信设施用房;
  (五)供变电站和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六)涉及一般环境保护问题的中、小型生产厂房。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其建筑设计应连同有关资料先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对土建部分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三节 卫生防疫

  第十八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卫生防疫,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及其首、二层为非经营饮食且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贮存无毒无害物品的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
  (三)小型游泳池;
  (四)贮存无毒无害物品的仓库;
  (五)小型机动车库;
  (六)不存在有毒有害因素和不排放“三废”的小型生产厂房;
  (七)变配电房。
  第十九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卫生防疫,由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筑报建后,与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进行联审,并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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