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及其首层或首、二层为非经营饮食的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不贮存化学物品或溶剂的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
(三)游泳池;
(四)不贮存化学物品或溶剂的仓库;
(五)小型机动车库;
(六)加油站;
(七)环境治理工程的建筑设计部分。
第十六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由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筑报建后,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联审,并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九层以下首、二层有非营业性厨房餐厅、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库、一般性生产厂房、一般性仓库的综合楼;
(二)九层以下有实验室的教学楼;
(三)九层以下有化验室的办公楼;
(四)电信设施用房;
(五)供变电站和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六)涉及一般环境保护问题的中、小型生产厂房。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其建筑设计应连同有关资料先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对土建部分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三节 卫生防疫
第十八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卫生防疫,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及其首、二层为非经营饮食且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贮存无毒无害物品的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
(三)小型游泳池;
(四)贮存无毒无害物品的仓库;
(五)小型机动车库;
(六)不存在有毒有害因素和不排放“三废”的小型生产厂房;
(七)变配电房。
第十九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卫生防疫,由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筑报建后,与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进行联审,并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