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的建筑设计各层平面图,必须注明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凡生产厂房、仓库的建筑设计,必须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生产厂房、仓库的类别。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生产过程中有无污水、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排放,有无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部位和程度,以及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和相应的措施。仓库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有无贮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章 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
第一节 消防
第十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有关规定,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一)九层以下(含九层、下同)及其首层或首、二层为商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机动车库、丁类和戊类生产厂房或仓库的住宅;
(二)九层以下的办公楼和六层以下(含六层、下同)的教学楼;
(三)丁类和戊类的生产厂房或仓库;
(四)1000伏以下的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以外的公共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的居住民用建筑,甲、乙、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1000伏以上的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煤气站(含贮存点),加油站和油库等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以及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的特殊处理,其建筑设计应先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对土建部分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由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建筑报建后,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联审,并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节 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凡建设可能产生新污染源或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或申领设计要点时,要附上经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选址,定点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新污染源或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