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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注册证》、《登记证》不得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第八条 《注册证》、《登记证》领用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市建委缴纳勘察设计管理费。领用《注册证》的单位应在当年六月底前和十二月底前分两次缴纳;领用《登记证》单位应在办理登记后一个月内缴纳。
  第九条 注册、登记单位结束在本市经营或撤销时,应提前二十天通知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在《注册证》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终过后的二十天内向市建委报送《市外单位承担广州市项目勘察设计统计表》。
  第十一条 对本省属于丁级和外省属丙、丁级勘察设计的单位,不予办理领取《注册证》和《登记证》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属勘察设计单位跨出广州行政区以外经营的,应报市建委备案。
  广州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到广州经济开发区承担业务,不属跨地区经营。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申报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按无证勘察设计论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限期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屡犯者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勘察设计证书。
  (二)非法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注册证》、《登记证》者,按国家工商局、国家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处罚不服的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又拒不执行处罚者,由执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罚没财物金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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