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

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88)2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是指经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各种楼宇以及其他建筑物。
  第三条 出售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应贯彻“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根据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在预算成本基础上,区别住宅质量、结构、层次、朝向和所处地段及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核定商品房和开发土地的价格。
  用侨汇或外币购买商品房和支付土地转让费的,其价格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商品房成本按以下因素构成: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勘测设计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费;
  (五)公用建筑配套设施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一级公司为预算成本额的3%,二级公司为2.5%,三、四级公司为2%;
  (七)银行利息;
  (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包括所得税);
  (九)不可预见费(按市建设银行核准的实际预提支出核定,最高不应超过4%)。
  第五条 土地开发各个项目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其成本按以下因素构成。
  (一)旧城区开发成本构成: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2.三通一平费;
  3.企业管理费(计算标准与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同);
  4.银行利息;
  5.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包括所得税);
  6.不可预见费(计算标准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款同)。
  (二)新区开发成本构成,除本条第一款的六项外,还应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建筑配套设施费用。
  第六条 销售给私人的住宅按优惠价格照顾,可在计算售价时,减去免交的各种税费部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