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88)2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是指经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各种楼宇以及其他建筑物。
第三条 出售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应贯彻“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根据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在预算成本基础上,区别住宅质量、结构、层次、朝向和所处地段及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核定商品房和开发土地的价格。
用侨汇或外币购买商品房和支付土地转让费的,其价格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商品房成本按以下因素构成: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勘测设计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费;
(五)公用建筑配套设施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一级公司为预算成本额的3%,二级公司为2.5%,三、四级公司为2%;
(七)银行利息;
(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包括所得税);
(九)不可预见费(按市建设银行核准的实际预提支出核定,最高不应超过4%)。
第五条 土地开发各个项目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其成本按以下因素构成。
(一)旧城区开发成本构成: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2.三通一平费;
3.企业管理费(计算标准与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同);
4.银行利息;
5.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包括所得税);
6.不可预见费(计算标准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款同)。
(二)新区开发成本构成,除本条第一款的六项外,还应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建筑配套设施费用。
第六条 销售给私人的住宅按优惠价格照顾,可在计算售价时,减去免交的各种税费部分。